給付工程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4年度,78號
FYEV,104,豐小,78,2015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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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小字第78號
原   告 勝久檢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川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群騰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祥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 代理人 葛家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曾信嘉律師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增列「複代理人 葛家耕 住臺中市○里區○○路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漏未記載被告訴訟代理人曾 信嘉律師之複代理人「複代理人 葛家耕 住臺中市○里區 ○○路000號」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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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騰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久檢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