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勞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敞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戊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熊韋智間因返還剋扣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46,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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