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剋扣工資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勞簡字,104年度,2號
FYEV,104,豐勞簡,2,2015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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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勞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敞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戊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熊韋智間因返還剋扣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46,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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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敞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