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勞簡字,103年度,13號
FYEV,103,豐勞簡,13,201507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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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勞簡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鴻鈞
       陳雅峰
       廖晉宏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榮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泉醫院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738元,應
徵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46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
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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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