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勞簡字,103年度,13號
FYEV,103,豐勞簡,13,20150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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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勞簡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鴻鈞
       陳雅峰
       廖晉宏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榮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泉醫院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
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
部不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致
本院無法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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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