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勞簡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鴻鈞
陳雅峰
廖晉宏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榮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泉醫院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
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
部不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致
本院無法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