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陳雅峰
廖晉宏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榮駿
原 告 邱鴻鈞
被 告 清泉醫院
法定代理人 羅永達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3關於:「(計算基準:⒈每日工時為12小時,扣除法定工時8小時、休息時間1小時,每日加班時數為3小時」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基準:⒈每日工時為12小時,扣除法定工時8小時、每日加班時數為4小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關於原告之加班時數,於判決理由即認定為4小時, 且附表3關於各原告之加班費計算,亦均以每日加班時數4小 時計算,是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3之關於計算基準之附記有 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該錯誤不影響判決結果,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