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瑤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2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瑤棋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背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3年6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在執行完畢後5年 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件犯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7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