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付款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4年度,18號
HUEV,104,虎簡,18,201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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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18號
原   告 張南
      李秀琴
      翁樹培
      林文源
      張忠源
      曾金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   告 李武夫
      李勇輝
      李應安
      李英蘭
      李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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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