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04年度,58號
HUEV,104,虎小,58,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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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虎小字第58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葉清總
      楊海波
      佘瑞隆
被   告 劉俊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陸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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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