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4年度,80號
HLEV,104,花小,80,201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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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花小字第80號
原   告 戴睦
被   告 沈晉翔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小字第80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7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曾偉渤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劉昆鑫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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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