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75號
KSDV,104,除,375,201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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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赫茲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百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2月3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 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年2月3日刊登該裁定於 臺灣導報,至104年6月3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 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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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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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作金庫商業│彰化縣衛生│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20,000元 │102年12月18日 │AZ0000000 │ │
│ │銀行北岡山分│局 │業銀行北岡│10 │ │ │ │ │
│ │行 │ │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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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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