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 告 翁林春 翁水我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翁進凱 被 告 合邦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超 訴訟代理人 郭立民 被 告 李忠榮 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國 訴訟代理人 王昱程 許家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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