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81號
KSDV,104,重訴,81,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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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翁林春 
      翁水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進凱 
被   告 合邦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超 
訴訟代理人 郭立民 
被   告 李忠榮 
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國 
訴訟代理人 王昱程 
      許家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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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邦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