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殷小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陳河卿、呂彥穎
、蔡惠雯、陸俐君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8,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20,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