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美麗國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穗珊
被 上訴人 安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5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0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6,9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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