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43號
KSDV,104,訴,243,201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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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3號
反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吳郁富
      吳郁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頌善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朱祐宗間於本訴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告
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8,000 元(即
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52324 號就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
土地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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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