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224號
KSDV,104,訴,1224,2015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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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24號
原   告 李榮原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   告 李仲平
      李 銳
      王美梓
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被告於期日應提出:祖父母之財產狀況說明及證據,並具繼承資格之人員資料及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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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