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520號
KSDV,104,補,1520,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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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20號
原   告 同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被   告 甲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紅凌
原告與被告甲頂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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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