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8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孫建行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振武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53,79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47,4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46,9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