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恳德
被 告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國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票號DA800363、DA800364號本票
2 紙返還予原告,以該本票之票面金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57,468,913元,另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訴訟
標的金額為68,174,414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
,核定為125,643,3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9,505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