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李榮宗即禾旺土木包工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