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21號
原 告 巨水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原告與被告文竑營造有限公司間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31,46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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