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321號
KSDV,104,補,1321,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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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21號
原   告 巨水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原告與被告文竑營造有限公司間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31,46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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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水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