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312號
KSDV,104,補,1312,201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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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12號
原   告 張健志
被   告 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泰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
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
以十年計算。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民
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聲明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
存在,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
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又原告為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兩造復無特定之僱傭期間,則原告自104 年1 月30日遭解僱時起
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顯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
規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以其繼續任
職於被告10年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茲原告陳報其每月薪資為新
臺幣(下同)22,800元,故本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2,736,00
0 元【計算式:22,800元/ 月×12月×10年=2,736,000 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併入第一項計算;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
額303,272 元;訴之聲明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15,950元,故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55,222 元【計算式:2,736,000 元+
303,272 元+15,950元=3,055,2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1,294元,其中2,736,00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14,063
元【計算式:28,126元×1/2 =1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17,231元【計算式:31,294元-14,063元=17,231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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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