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67號
KSDV,104,補,1267,201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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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勤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依凡
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雲林縣漢光果菜生產合作社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76,5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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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