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48號
原 告 陳錫川
被 告 江健興
林順基
簡順周
許文榮
黃清泉
留國彰
孫正彬
上列當事人間撤免理監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7 人當選高雄市產業總工會之理、監事無效
,應予撤免,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
第1 項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0元(計算式:3,000元×7人=2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