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01號
KSDV,104,補,1201,201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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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結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樹
原告與被告立穗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1,7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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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結凰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