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36號原 告 洪淑珍原 告 張凱亮原 告 劉建程原 告 戴碧珠原 告 賴敏惠原 告 欒信華原 告 張玉麗原 告 曾鄭春原 告 曾靜毅原 告 杜定宇原 告 許鋐瑋原 告 吳彩英原 告 劉春蘭原 告 許春蓮原 告 黃芬玉原 告 黃周佩珍原 告 周紫英原 告 劉覲嫺原 告 劉慶偉原 告 劉台坤原 告 洪玉媛原 告 鄧幸宜原 告 鄭明香原 告 吳寶鳳原 告 鄭意樺原 告 黃志瑋原 告 黃湘語原 告 黃怡婷原 告 吳翔昌原 告 林月緞原 告 吳金宏原 告 蔡美玲原 告 蔡鄭梅珍原 告 温文勝原 告 許巧言原 告 蔣振源原 告 莊奇霖原 告 吳素珍原 告 黃鈺閔原 告 李仁惠原 告 余國芳原 告 李超原 告 李仁皓原 告 周伯謙原 告 周孝威原 告 周聖濱原 告 葉啟丞原 告 何映辰原 告 何嘉盛原 告 蔡彩玉原 告 林阿訪原 告 郭旗顯原 告 李碧琴原 告 黃鳳珠原 告 曹惠芳原 告 王鴻鈞原 告 林俊傑原 告 吳明杰原 告 黃桂美原 告 賈潤英原 告 羅小玲原 告 陳鍾玉粉原 告 張秀榛原 告 周宸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原告與被告陳元忠、劉筱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5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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