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132號
KSDV,104,補,1132,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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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葉雅玲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被   告 陳玉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
即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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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