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劉美順
被 告 寶發生活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耀仁
蔣汶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
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長委任關係、股東
關係均不存在,核均屬財產權訴訟,其中請求確認董事長委任關
係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0,299
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另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 元(計算式:原告所持有被
告公司之股份數額100,000 股×10元/ 股=1,000,000 元),茲
因原告前揭請求,屬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應以價高者定之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10,2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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