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80號
KSDV,104,消債更,80,20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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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謝振忠
代 理 人 謝潁霖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但不成立 ,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 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 文。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 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 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 一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而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 評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 最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 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如債務人可於相當 之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債務之必要。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更生,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卷(下稱屏卷) 第6 頁至第8 頁】、債權人清冊(屏卷第10頁至第11頁) 、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屏卷第24頁)、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屏卷第141 頁至第142 頁)、戶 籍謄本(屏卷第20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屏卷第122 頁至第123 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 年至 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屏卷第21頁至第23頁)、薪資明細表(本案卷第19頁) 在卷可參。
㈡次查,聲請人於101 年至102 年度稅後所得為812,695 元 、837,950 元,平均每月所得67,725元、69,829元,名下 無財產。又聲請人於高雄肉品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獸醫 師,據其103 年1 月至12月薪資明細表,薪資加計特支費 、技術津貼、加班費、誤餐費,扣除勞健保費後,每月薪



資平均為60,295元【計算式:(63,636+54,659+63,122 +59,106+63,696+54,216+57,336+61,521+58,221+ 63,696+63,576+60,756)÷12=60,295,本件元以下均 採四捨五入】,另領有102 年度年終獎金74,727元、績效 獎金34,109元、考績獎金52,300元、不休假獎金42,840元 ,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薪資明細表等在卷可證(屏卷第21頁至第23頁、本案卷 第19頁)。在無其他收入證明情況下,以其每月收入77,2 93元【計算式:60,295+(74,727+34,109+52,300+42 ,840)÷12=77,293】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 適。
㈢再查,就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部分,因聲請人目前已 負債,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行 政院內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 係照當地最近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 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 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 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再審 酌104 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聲請人每月個 人必要支出應以12,485元為計算基準。另聲請人雖稱扶養 其子謝潁霖之子謝○綸,惟謝潁霖於本院104 年7 月7 日 調查時稱:伊之小孩由聲請人夫妻幫忙照顧,每月開銷約 1 萬餘元,伊每月會補貼父母1 萬餘元等語(本案卷第32 頁),是聲請人應尚無需另行負擔扶養費用,併此敘明。 ㈣承上,依債權陳報結果(屏卷第46頁、第109 頁、本案卷 第10頁、第77頁至第79頁),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3,29 5,983 元(包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820,931 元、臺灣 銀行461,483 元、勞工貸款13,569元,高雄肉品運銷股份 有限公司陳報無債權),縱使再加計聲請人自陳積欠配偶 謝梁蘭香150,000 元之債務(並未提出相關憑證),合計 為3,445,983 元,以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77,293元,扣除 每月必要支出12,485元,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餘64,808 元【計算式:77,293-12,485=64,808】,以聲請人每月 所餘64,808元逐年清償,僅需約53個月【計算式:3,445, 983 ÷64,808=53】即能清償完畢。況聲請人每月收入尚 稱穩定,力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難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 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四、綜上,本件尚不足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事,核與更生之要件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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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肉品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