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242號
KSDV,104,消債更,242,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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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高華嬬(原名高永姿)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高華嬬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本條例)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但協商 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 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5 頁至第8 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0頁至第12 頁)、戶籍謄本(卷第15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 年 至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卷第22頁至第24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卷第2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87頁)、 收入切結書(卷第83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 25頁)、房屋租賃契約書(卷第44頁至第47頁)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19頁至第20頁)等在卷 可參。
㈡次查,聲請人於102 年至103 年度稅後所得為40,473元、 21,333元,平均每月所得3,373 元、1,778 元,名下無財 產,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6,741 元。又聲請人自陳 目前從事臨時工,據其所提出收入切結書,103 年1 月至 104 年5 月平均每月薪資15,287元【計算式:(14,700+ 15,360+15,200+14,900+15,360+16,050+15,200+14 ,800+15,800+15,900+15,300+15,100+14,900+15,2 00+15,010+15,300+15,800)÷17=15,287,本件元以



下均採四捨五入方式】,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收入切結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函等在卷可證(卷第22頁至第24頁、第78頁 )。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 其每月平均收入15,287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 妥適。
㈢再查,聲請人主張每月負擔房租5,000 元(參卷第44頁至 第47頁房屋租賃契約),每月支出13,307元。惟聲請人目 前已負債,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 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 用,係照當地最近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 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 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 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 求,是以最低基本生活費已包括聲請人房租費用。再審酌 104 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聲請人每月個人 必要支出應以12,485元為計算基準。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15,287元,每月必要支出12,4 85元,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餘2,802 元【計算式:15,2 87-12,485=2,802 】,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1,709,26 5 元(參卷第10頁至第12頁債權人清冊),扣除保單解約 金6,741 元,以聲請人每月所餘2,802 元逐年清償,至少 需約608 個月【計算式:(1,709,265 -6,741 )÷2,80 2 =608 】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 ,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 且無本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 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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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