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4年度,34號
KSDV,104,法,34,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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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朱朝山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
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 金會(下稱旗山農工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 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章程 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 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 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 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 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 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 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 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 現任董事長,有該法人第六屆104 年董事會第1 次會議記錄 可稽,是聲請人以董事長身份,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補充 變更處分,自屬合法。又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旗山農工 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 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 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表:
┌────┬─────────────┬─────────────┐
│ 項 目 │ 原 條 文 │ 修 正 條 文 │
├────┼─────────────┼─────────────┤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7 至11人,│本會董事會置董事11人,由本│
│ │由本校校長、校友會會長、家│校校長、校友會會長、家長會│
│ │長會會長、會計主任等人代表│會長、主計主任等人代表公股
│ │公股當然董事,其餘由學校行│當然董事,其餘由學校行政人│
│ │政人員及熱心學校教育之社會│員及熱心學校教育之社會人士│
│ │人士選聘組成之。 │選聘組成之。 │
│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
│ │,第2 屆以後董事除當然董事│,第2 屆以後董事除當然董事│
│ │外,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外,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 │董事均為無給職。 │董事均為無給職。 │
│ │第一項所列當然董事( 公股代│第一項所列當然董事( 公股代│
│ │表) ,其原任機關職務異動時│表) ,其原任機關職務異動時│
│ │,由本會逕予解改聘後,提董│,由本會逕予解改聘後,提董│
│ │事會備查。 │事會備查。 │
├────┼─────────────┼─────────────┤
│第十三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
│ │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
│ │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
│ │之決議、教育部之許可,不得│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
│ │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
│ │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
│第十五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
│ │時,經依法清算之剩餘財產,│時,經依法清算之剩餘財產,│
│ │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立團│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
│ │體,應歸屬於國立旗山高級農│目的之團體,應歸屬於國立旗│
│ │工職業學校。 │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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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