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鄭秋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氏聯合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因請求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34,04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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