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4年度,254號
KSDV,104,審重訴,254,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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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重訴字第254號
原   告 瑞士商Hercules Commodities AG
法定代理人 Konstantin Rezepin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林少羿律師
被   告 安諾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國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5 月25日裁定(104 年度補字第986 號)命原告於5 日內補 正,此裁定已於104 年5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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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諾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