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4年度,1685號
KSDV,104,審訴,1685,2015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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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685號
原   告 陳天華
訴訟代理人 潘蘭孏
被   告 陳天錫
      陳雪雲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之當事人欄中,原告訴訟代理人「陳蘭孏」之記載,應更正為「潘蘭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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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