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4年度,1497號
KSDV,104,審訴,1497,201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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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原   告 張太平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鄭仰哲 
法定代理人 劉玫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並無血緣關係,請求確認兩造間親 子關係不存在,核此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 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第61條第2 項規定,應 由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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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