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898號
KSDV,104,司票,3898,2015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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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98號
聲 請 人 蔡聖豐
相 對 人 CHINWONG THANAWAT
相 對 人 SUKYAI BANHAN
相 對 人 CHAROENHAO SIRISAK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HINWONG THANAWAT 、SUKYAI BANHAN 、
CHAROENTHAO SIRISAK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CHAROENTHAO SIRISAK 之確切姓名為何。(依
  所附本票發票人為CHARE CHAROENTHAO SIRISAK 與聲請狀記
  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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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