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98號
聲 請 人 蔡聖豐
相 對 人 CHINWONG THANAWAT
相 對 人 SUKYAI BANHAN
相 對 人 CHAROENHAO SIRISAK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HINWONG THANAWAT 、SUKYAI BANHAN 、
CHAROENTHAO SIRISAK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CHAROENTHAO SIRISAK 之確切姓名為何。(依
所附本票發票人為CHARE CHAROENTHAO SIRISAK 與聲請狀記
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