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16號聲 請 人 鉌瑞物業有限公司相 對 人 曾約翰瓊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約翰瓊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聲請人鉌瑞物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公司登記事項卡。二、相對人曾約翰瓊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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