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710號
KSDV,104,司票,3710,2015071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710號
聲 請 人 陳泓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伯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之姓名(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為「溫」伯烜
  本票記載發票人為「温」伯烜)。
二、相對人溫伯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