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634號
KSDV,104,司票,3634,201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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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634號
聲 請 人 鄭榮正
相 對 人 黃慈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慈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慈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票據提示日期(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提示
  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且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若有錯誤
  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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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