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632號
KSDV,104,司票,3632,20150714,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632號
聲 請 人 吳烈俊
相 對 人 洪世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世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之提示日,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洪世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