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092號
KSDV,104,司票,3092,2015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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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092號
聲 請 人 莊禮璟
相 對 人 紀國隆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4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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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4 年度司票字第3092號 │
├──┬───────┬─────┬──────┬──────┬─────┤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
├──┼───────┼─────┼──────┼──────┼─────┤
│001 │103年3月10日 │5,000元 │103年4月10日│103年4月10日│TH0000000 │
├──┼───────┼─────┼──────┼──────┼─────┤
│002 │103年3月10日 │5,000元 │103年5月10日│103年5月10日│TH0000000 │
├──┼───────┼─────┼──────┼──────┼─────┤
│003 │103年3月10日 │5,000元 │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10日│TH0000000 │
├──┼───────┼─────┼──────┼──────┼─────┤
│004 │103年3月10日 │5,000元 │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TH0000000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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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