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陳鴻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火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退票理由單)。
三、提出相對人曾火船所有坐落高雄市左營區左南段500 、501
、502 、502-1 、502-2 、504 、504-1 、左營區左西段16
48-2、1648-3、1648-5、1648-6地號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
土地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
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
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四、相對人曾火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