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399號
KSDV,104,司拍,399,201507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趙黃彩鸞
相 對 人 涂惠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惠垣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涂惠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涂惠垣所有之高雄市○○區○○段○○段000 ○
  00000 地號土地及126 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謄
  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
  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