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劉金里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暨
其上1192建號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
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
、地址。)
二、相對人劉金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江義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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