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魯信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國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高雄市前鎮區○○段○○段000000地號暨其上2226
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
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王國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