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陳高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義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及鳳山區北
門段1527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江義民、保證人簡雅惠、劉金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