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江佳靜
相 對 人 彭道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道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巿三民區灣華段561 、563 地號及高雄巿三民區
灣華段2023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中應載明所有權
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彭道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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