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慧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276 建
號建物之信託專簿影本(所有權人李慧嬅、委託人王沛綾)
。
二、相對人李慧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王沛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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