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非訟代理人 陳高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雪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高雪卿、賴彥吉、高雪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聯訊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即創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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