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亭吟
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彭啟勛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 48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1個月為一 期,分72期(共6年)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 於每月10日給付新台幣(下同)3,000元,清償總額計 216,0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10.96% 。嗣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以104年 6月3日雄院隆司執消債更梅字第75號函將債務人財產及收入 狀況報告書及上開更生方案之內容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 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經通知後,債 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鈺富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於期 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 1項之規定,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另債權人聯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 司具狀表示不同意,以上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所代表之債權額合計1,035,160元 ,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52.52%(小數點第2位以 下四捨五入),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 一,是依同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 生方案,有上開公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 此外,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核屬公允、適當、非顯無履行可能,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 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怡成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3,0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0.96%。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970,884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 216,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 萬榮行銷公司 │ 179,250 │ 273 │
├──┼────────────┼─────────┼────────┤
│ 2 │ 聯邦銀行 │ 301,939 │ 460 │
├──┼────────────┼─────────┼────────┤
│ 3 │ 國泰世華銀行 │ 57,265 │ 87 │
├──┼────────────┼─────────┼────────┤
│ 4 │ 遠東銀行 │ 198,523 │ 302 │
├──┼────────────┼─────────┼────────┤
│ 5 │ 台新銀行 │ 174,966 │ 266 │
├──┼────────────┼─────────┼────────┤
│ 6 │ 中國信託銀行 │ 123,187 │ 188 │
├──┼────────────┼─────────┼────────┤
│ 7 │ 板信資產公司 │ 100,407 │ 153 │
├──┼────────────┼─────────┼────────┤
│ 8 │ 磊豐資產公司 │ 135,863 │ 207 │
├──┼────────────┼─────────┼────────┤
│ 9 │ 鈺富資產公司 │ 265,883 │ 405 │
├──┼────────────┼─────────┼────────┤
│ 10 │ 新光行銷公司 │ 118,947 │ 181 │
├──┼────────────┼─────────┼────────┤
│ 11 │ 滙誠第二資產公司 │ 170,348 │ 259 │
├──┼────────────┼─────────┼────────┤
│ 12 │ 新誠資產公司 │ 88,369 │ 134 │
├──┼────────────┼─────────┼────────┤
│ 13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公司 │ 24,119 │ 37 │
├──┼────────────┼─────────┼────────┤
│ 14 │ 滙誠第一資產公司 │ 31,818 │ 48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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