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37號
KSDV,104,司執消債更,37,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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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曹志明
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
代 理 人 蘇東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 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 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則 為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 項所規 定,觀之立法修訂理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所稱盡力 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 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0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名下無財產,103年度稅後所得為新台幣(下同)59, 925 元,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國 稅局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在卷足稽。 又聲請人自陳目前於鼎先文理補習班及衛武營文理補習班兼 任數學教師,並兼職家庭教師,每月收入共約19,000元,此 有陳述筆錄及聲請人出具之薪資或收入證明切結書1 紙附卷 可參,本院認在無資料顯示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況下,以聲



請人自陳薪資即每月19,000元計算其還款能力。三、再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 人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6,000 元,分72期清償,自收受 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6 年,總清償金額 為432,000 元,清償成數為6.76%(計算式為:432,000元÷ 6,386,885元×100%=6.76%,小數點第3 位以下四捨五入 )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5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 匯給各債權人。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 公允,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又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 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聲請人目前與父母親同住,房屋為父親所有,雖毋庸另 行支付房租,惟因為房屋尚有貸款支出,需與父親分攤 房貸,與支出房租無異,是其每月個人必要費用,應以 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4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即以每 月12,485元為限。
(三)又聲請人雖有父母需扶養,但聲請人弟弟願意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協助支付父母之扶養費,是聲請人無扶養 費之支出。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收入 扣除上開合理必要費用後,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 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 永豐銀行 │ 403,162 │ 6.31% │ 379 │
├─────┼───────┼─────┼───────┤
│ 華南銀行 │ 317,880 │ 4.98% │ 299 │
├─────┼───────┼─────┼───────┤
│ 台北富邦 │ 340,162 │ 5.33% │ 320 │
├─────┼───────┼─────┼───────┤
│ 國泰世華 │ 247,691 │ 3.88% │ 233 │
├─────┼───────┼─────┼───────┤
│ 花旗銀行 │ 205,621 │ 3.22% │ 193 │
├─────┼───────┼─────┼───────┤
│ 新光銀行 │ 205,804 │ 3.22% │ 193 │
├─────┼───────┼─────┼───────┤
│ 玉山銀行 │ 63,408 │ 0.99% │ 59 │
├─────┼───────┼─────┼───────┤
│ 凱基銀行 │ 413,902 │ 6.48% │ 389 │
├─────┼───────┼─────┼───────┤
│ 台新銀行 │ 1,722,525 │ 26.97% │ 1,618 │
├─────┼───────┼─────┼───────┤
│ 安泰銀行 │ 277,058 │ 4.34% │ 260 │
├─────┼───────┼─────┼───────┤
│ 中國信託 │ 490,427 │ 7.68% │ 461 │
├─────┼───────┼─────┼───────┤
│ 台新資產 │ 230,935 │ 3.62% │ 217 │
├─────┼───────┼─────┼───────┤
│ 土地銀行 │ 1,394,395 │ 21.83% │ 1,310 │
├─────┼───────┼─────┼───────┤
│ 滙誠第二 │ 16,817 │ 0.26% │ 16 │
├─────┼───────┼─────┼───────┤
│第一金資產│ 57,098 │ 0.89% │ 53 │
├─────┼───────┼─────┼───────┤
│ 債權總額 │ 6,386,885 │每期清償總│ 6,000 │
│ │ │額 │ │




├─────┼───────┼─────┼───────┤
│ 清償成數 │ 6.76% │ │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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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